论非讼程序之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0-09-16 11:54
关于非讼程序,我国的研究尚处于理论阶段,并且与诉讼程序相比,研究成果相当匮乏。但是非讼程序作为与诉讼程序并列的民事审判程序,其在预防、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放眼域外,几个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当完备的非讼理论和非讼立法。仅立法模式上,就有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单行立法模式和以法国、我国澳门地区为代表的合一立法模式之分,而单行立法模式之下各国家和地区又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和满足司法需求进行了再次分化。由此可见,非讼立法在域外已经相当完备。而理论研究上,域外也在非讼事件的范围、非讼程序的法理、程序保障等制度方面有相当完善的研究,并且在相应的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因此,我国应当加强非讼理论研究,加快非讼立法进程。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并结合实证研究法和注释研究法,在对非讼事件和非讼程序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域外的两种立法模式以及再分化形式,从而为我国的非讼立法在立法模式选择、法典体系构造、适用范围设定和程序法理取舍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并以此做出自己的判断、选择。本文正文部分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非讼事件和非讼程序。非讼事件是引起私法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事件,与诉讼事件在本质、特征上存在显著区别。非讼程序是审理非讼事件的程序,在本质上与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同,具有明显的程序特征和独特的功能,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也有差别。第二部分:非讼程序之合一立法模式——以法国和我国澳门地区为例。合一立法模式是将非讼程序规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一种形式,法国和我国澳门地区都采用了这种形式,但是又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典结构和适用范围方面。法国以“程序”为线索将非讼程序规则分散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中,而我国澳门地区以“事件”为线索将非讼程序集中在具体的一章中。第三部分:非讼程序之单行立法模式——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单行立法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之外单独制定非讼法典。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了这种方式,但是在不断地发展演变之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单行立法模式又出现了分化,具体表现在民、商、家事非讼事件的单独或者合并立法上。第四部分:非讼程序之两种立法模式的比较。除了对合一立法模式和单行立法模式进行了整体比较之外,单行立法模式之下的三种再分化形式也分别做了比较。所提及的五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在立法体例、法典结构、适用范围和程序法理上都存在各自的特点。第五部分:我国非讼程序之立法模式的选择。在详细分析、比较了域外非讼立法之后,反观我国的非讼立法现状,发现了很多问题并分析了原因。结合域外的非讼立法模式、结构、适用范围和程序法理对我国将来的非讼立法做出设想。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本文编号:2819826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孙永军;;论非讼法理在家事诉讼中的适用[J];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04期
2 孙永军;;诉讼事件非讼化新探[J];现代法学;2014年01期
3 郝振江;;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05期
4 郝振江;;论我国非讼程序的完善——聚焦于民诉法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4期
5 郝振江;;法国法中的非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2期
6 郝振江;;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J];法学家;2011年04期
7 郝振江;;论非讼程序的功能[J];中外法学;2011年04期
8 郝振江;;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的新发展[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9 叶永禄;;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07年03期
10 廖中洪;;制定单行《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建议与思考[J];现代法学;2007年03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郝振江;;非讼程序的未来走向:自足、独立与开放[N];人民法院报;2012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胡辉;我国非讼程序立法研究[D];武汉大学;2013年
2 郭美松;人事诉讼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子晔;家事诉讼程序研究[D];河北大学;2017年
2 徐希;论家事非讼程序[D];南京师范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281982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819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