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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前置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8 10:15
   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逮捕前置程序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的分析,借鉴域外逮捕前置程序中的合理因素,为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逮捕前置程序的理论诠释。探讨了逮捕前置程序的含义及目的,剖析了逮捕前置程序的价值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逮捕前置程序的现状。揭示了我国逮捕前置程序存在的不足,阐述了观念的滞后性、逮捕前置程序适用的随意性和救济途径的有限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域外逮捕前置程序的考察。通过对比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做法,归纳总结几点启示:确立逮捕前置程序的司法裁判制度;保障逮捕前置程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畅通司法救济途径等。第四部分为健全我国逮捕前置程序的建议。针对我国逮捕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参照域外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建议通过严格限制逮捕前置程序的适用率和明确司法救济途径等措施,健全我国逮捕前置程序。
【学位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2
【部分图文】:

检察院,原批,侦查人员,公安机关


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普遍认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制措施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只要事后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即可。然而有的时候,公安机关甚至连通知检察院都不一定完全能做到。(参见图

强制措施,侦查人员,检察院,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甚至连通知检察院都不一定完全能做到。(参见图4)图 4:公安机关变更、撤销捕前强制措施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情况6从图 4 可见,侦查人员也有部分认为,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可以不通知检察院而自行操作。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立法环节的缺位,使公安机关在逮捕前置程序中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规范,公安机关从有利于案件侦破的角度出发,仅仅以案情需要为由,可以随意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加强立法5问卷第 4 题。6问卷第 5 题。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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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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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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