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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减轻

发布时间:2020-10-15 02:54
   在民事证据法领域,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存在的。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这一矛盾表现的尤为明显。民事证据法赋予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同等的收集证据、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机会,但是,并没有关注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够收集到自己所需要的证据、能否提出有价值的证据、能否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证明。我国的立法对于这一问题,仅简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在理论上这一规定,使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有更多胜诉的机会,但在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所要关注的问题,正在于此。如何将学界现有的证明责任减轻方法恰如其分的运用于环境侵权诉讼,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减少案件真伪不明情况的出现,这是一个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全文近三万字,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典型案例的提出。即简单介绍映鹏合作社与永大化工公司的环境侵权纠纷和曲忠全与富海公司环境侵权纠纷两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由此引出环境侵权诉讼中弱势一方当事人在证明责任方面所存在的困境。第二部分,对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该部分仔细分析了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过于笼统不够具体,而导致的实践中应用的困难。同时该部分还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存在缺陷的成因。第三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减轻的宏观考量。这一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第四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减轻的具体化建议。选择适用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以及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四种方式来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从而达到减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目的。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由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分析
    (二)问题的提出
二、对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现状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所存在的缺陷
    (二)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三、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减轻的宏观考量
    (一)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减轻的法理基础分析
    (二)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减轻的可行性
    (三)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范畴
四、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减轻的具体化建议
    (一)环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
    (二)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表见证明
    (三)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摸索证明
    (四)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制度的科学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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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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