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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的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

发布时间:2021-12-22 15:27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过于单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程序要件较为僵硬,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双重同意。这就使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成立,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既难以发挥合并审理的诉讼效率功能,也无法承接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边界。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重构应当注重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前者须合理协调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与法院的程序裁决权,限制合并管辖的适用情形,区分合并管辖与合并审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须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进阶性顺位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应以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而非诉讼标的共同为判断标准,普通共同诉讼须以诉讼标的同种且基础事实同种、基础事实同一或基础事实存在牵连关系三者作为合并审理的客观标准。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20,35(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运行现状
    (一)实体要件单一,束缚合并审理程序效益发挥
    (二)程序要件僵硬,影响普通共同诉讼适用
    (三)合并管辖规定缺陷,损及管辖利益与审理正当性
    (四)两种共同诉讼界限不清,导致合并审理判定混乱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主体权限分配
    (一)合并管辖的权限分配
    (二)合并审理的权限分配
三、普通共同诉讼的客观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诉讼法与实体法交互视域下的必要共同诉讼[J]. 蒲一苇.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2]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J]. 占善刚.  法学研究. 2017(02)
[3]德日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概念的嬗变与启示[J]. 段文波.  现代法学. 2016(02)
[4]日本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制度及理论——兼与中国制度的比较[J]. 三木浩一,张慧敏,臧晶.  交大法学. 2012(02)
[5]民事诉讼合并管辖立法研究[J]. 张晋红.  中国法学. 2012(02)
[6]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J]. 张卫平.  清华法学. 2007(01)



本文编号:354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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