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22-02-08 15:11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与庭前会议相关的内容被规定在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至今为止己经运行三年多,但司法解释没有对民事庭前会议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至于出现了参与人员、启动方式、召开次数、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各地法院出台的各类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文件对上述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主要由一些框架性的司法解释与地方文件组成,这无疑影响了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落实,也让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应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显得无“法”可依。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应当不断地充实内容,进行科学设计,既可以采用对比的方法从域外经验中汲取适用中国国情的经验进行自我完善,同时也需要整合我国现阶段散见于各地方法院出台的文件中的关于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在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召开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可启动庭前会议的次数等,让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功能及性质定位
        一、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庭前会议的功能及性质定位
    第二节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确立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
        二、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可行性
    第三节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促进民事审判效率提速
        二、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章 我国目前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运行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各地方法院关于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设置
        二、民事庭前会议规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
    第二节 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一、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参与人员不明确
        二、民事庭前会议启动方式、召开次数不明确
        三、民事庭前会议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四、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法律效力不明确
第三章 域外部分国家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经验借鉴
    第一节 美国、德国、日本庭前会议介绍
        一、美国的民事庭前会议(审前会议模式)
        二、德国的民事庭前会议(首次言辞辩论期日)
        三、日本的民事庭前会议(圆桌会议)
    第二节 国外民事庭前会议启示
        一、求同——庭审集中化下的民事庭前会议
        二、存异——庭前会议角色重要性的偏倚
第四章 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明确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
    第二节 明确民事庭前会议启动方式、召开次数
    第三节 明确民事庭前会议制度适用范围
    第四节 明确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法律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归位与完善——以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为目标[J]. 郝廷婷.  法律适用. 2016(06)
[2]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初探[J]. 郭晓杰,季婧.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3]论适度的法律程序[J]. 黄捷.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04)
[4]德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 姜保忠.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5)
[5]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J]. 齐树洁.  中国法学. 2002(03)

硕士论文
[1]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 张钰栋.浙江大学 2016
[2]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构建研究[D]. 高菁.贵州民族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61528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61528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cf9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