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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23-03-19 06:22
  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属于不同层次的证据,两者无论在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还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然而近年来实务中大量的行政证据涌入刑事诉讼,被当作刑事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因此,正确把握与区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避免不加审查地将行政证据当作刑事诉讼证据来使用,已成为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认为,面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困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加以区分,并根据不同的行政证据类型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提出应对措施。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之困境
    (一)行政机关所作的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二)行政机关作的行政认定函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三)行政机关所作的重大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三、造成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困境之原因
    (一)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处于不同位阶
    (二)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
    (三)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
四、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困境的应对措施
    (一)行政鉴定意见证据效力要区分特殊与一般情形
    (二)明确出具行政认定函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重大责任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四)建立领域法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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