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3-04-02 04:14
发回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诉讼程序正义,实现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理论先天不足,实践操作显露了诸多问题。该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应当以公正和效率的和谐、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衡为指导原则。因此,在合理设置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取消"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审限,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立发回重审监督制约机制。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立法与司法之检讨
(一) 发回重审标准缺乏合理性
1.“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标准与证明责任理论相冲突。
2. 上诉审中原裁判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发回重审标准有违诉讼效率。
(二) 诉讼周期过度延长, 司法资源浪费
(三) 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
(四)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一) 公正和效率和谐的原则
(二) 诉权和审判权平衡的原则
三、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理性设置
(一) 取消“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理由
(二) 限制发回重审的审限
(三)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四) 建立发回重审监督制约机制
1. 赋予发回重审判断理由以拘束力。
2.赋予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异议权。
3.建立上下级法院发回重审沟通协调机制。
本文编号:3778513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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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立法与司法之检讨
(一) 发回重审标准缺乏合理性
1.“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标准与证明责任理论相冲突。
2. 上诉审中原裁判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发回重审标准有违诉讼效率。
(二) 诉讼周期过度延长, 司法资源浪费
(三) 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
(四)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一) 公正和效率和谐的原则
(二) 诉权和审判权平衡的原则
三、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理性设置
(一) 取消“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理由
(二) 限制发回重审的审限
(三)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四) 建立发回重审监督制约机制
1. 赋予发回重审判断理由以拘束力。
2.赋予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异议权。
3.建立上下级法院发回重审沟通协调机制。
本文编号:377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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