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控辩协商模式的困境及转型——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
发布时间:2023-04-02 19:29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框架已经成就了控辩协商的做法,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确认核准模式"。然而,现有模式留给控辩双方的协商余地较小,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关系弱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色彩,难以充分展现控辩协商的本质内涵。随着新型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与运用,这一模式可能会进一步拉大控辩双方于协商中的不平等关系,最终有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为了化解当前控辩协商模式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应当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充分彰显控辩协商的内在道德;遵循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核心、以控辩的实质交互为基础、以严格的司法审查为支撑的转型路径,指引我国控辩协商法治化,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发展。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控辩协商模式的双重困境
二、“确认核准模式”的基本特征
(一)协商的内容仅限量刑
(二)协商的主导者是检察官
(三)协商的利益受严格限制
三、“确认核准模式”的正当性困境
(一)控辩关系不平衡,难以充分体现协商的交互性
(二)权利保障不到位,难以充分确保协商的自愿性
(三)量刑规则不完善,难以充分兑现协商的互惠性
四、“确认核准模式”的现实性困境
(一)“确认核准模式”难以化解新型犯罪案件带来的难题
(二)“确认核准模式”难以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挑战
五、“商谈审查模式”的改革设想
(一)“商谈审查模式”的内在道德
(二)“商谈审查模式”的具体内容
(三)“商谈审查模式”的转型路径
六、结语
本文编号:3779808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控辩协商模式的双重困境
二、“确认核准模式”的基本特征
(一)协商的内容仅限量刑
(二)协商的主导者是检察官
(三)协商的利益受严格限制
三、“确认核准模式”的正当性困境
(一)控辩关系不平衡,难以充分体现协商的交互性
(二)权利保障不到位,难以充分确保协商的自愿性
(三)量刑规则不完善,难以充分兑现协商的互惠性
四、“确认核准模式”的现实性困境
(一)“确认核准模式”难以化解新型犯罪案件带来的难题
(二)“确认核准模式”难以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挑战
五、“商谈审查模式”的改革设想
(一)“商谈审查模式”的内在道德
(二)“商谈审查模式”的具体内容
(三)“商谈审查模式”的转型路径
六、结语
本文编号:377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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