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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样态、问题与完善——以836份刑事判决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3-04-04 02:11
  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是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践适用中,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极少,且实践效果尚未达到其理论期许。主要存在压缩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所置换,以及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印证化处理三个方面的功能异化。就此,应在厘清辅助证据、补强证据以及印证证据三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限定为九类证明力存疑的证据。明确补强证据的三个特性,将传闻证据等三类证据排除于补强证据的范围之外。同时,"以待证事实的重要性为主,以辩方是否提出质疑为辅"作为标准,限定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待证事实范围。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问题、样本筛选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问题
    (二)样本筛选
    (三)统计分析
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基本情况
    (一)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整体分布
    (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要素分布
    (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效果
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主要问题
    (一)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适用范围的压缩
    (二)适用方式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所置换
    (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印证化处理
四、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
    (一)证据证明力问题解决的一般性规则
    (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补强证据的限制
    (四)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待证事实的限制



本文编号:378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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