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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7 06:37
  源流于德国的保护规范理论,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保护规范理论的法理正当性与异质性互相蕴含,其备受争议的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源于其理论内涵的开放性,此恰好成就了其持久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但基于根植于外国法的渊源特性与规范化适用路径的缺失,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面临司法适用上的机械、僵化、严苛等困境。因此亟须进行步骤化提炼,具体可运用公法规范"私人利益保护指向"来解释案涉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性质及判定主观公权利的存无,从而提炼出特定人的行政法上请求权,构成起诉人行使主观公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实现行政诉权与实体请求权之间的对照和联结。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护规范理论——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一)保护规范理论的制度源流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法理正当性与异质性
        1.保护规范理论在司法适用中的法理正当性
            第一,优先尊重行政机关履责的公共利益导向。
            第二,考虑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必要分工。
            第三,兼顾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
        2.保护规范理论在司法适用中的异质性
        3.保护规范理论正当性与异质性的相互蕴含
三、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检视
四、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步骤化探索
    (一)保护规范理论司法适用的步骤提炼
    (二)保护规范理论中行政诉权与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对照和联结分析
        1.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内涵
        2.行政诉权与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对照与联结
五、余论



本文编号:381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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