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09 19: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学界形成了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说和降低证明标准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证明标准的降低既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倾向,又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已简化了诉讼流程,若进一步降低证明标准,则极可能带来错判的风险。为此,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变,正确理解和合理适用证明标准,以求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同时实现。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的不同学说之评价
(一)法定证明标准同等说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三、两种诉讼主义下的认罪案件之证明标准
(一)美国答辩交易制度
(二)德国认罪协商制度
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之确定与适用
(一)法定证明标准的坚持
1.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2.“以审判为中心”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二)法定证明标准的适用
1.根据案件的特征进行灵活把握
2.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
3.法院应当着重审理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12260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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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的不同学说之评价
(一)法定证明标准同等说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三、两种诉讼主义下的认罪案件之证明标准
(一)美国答辩交易制度
(二)德国认罪协商制度
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之确定与适用
(一)法定证明标准的坚持
1.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2.“以审判为中心”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二)法定证明标准的适用
1.根据案件的特征进行灵活把握
2.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
3.法院应当着重审理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1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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