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8-10 18:50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确立之前,我国各地方已出现不少司法试点实践,也引起很多学者的探讨和争议,主要集中于该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文纳入我国法律规定,足以证明该制度在我国具有运行条件和适用土壤。立法工作取得的成果值得我们欣喜,但是透过相关法律条文,笔者发现立法对此项新制度的规定不免让人有些失望,相关法律规定寥寥几条,略显笼统和模糊。这一来源于司法实践的制度却没能很好地回归实践,立法中的不足将导致制度运行中出现困难和问题。笔者试图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地方相关成功试点经验和制度域外运行实践,对域外利国内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比较,得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特点,从而提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使之更为具体、合理,更具可操作性。本文共分为四章,全文约四万字。导言部分介绍了本篇文章的问题来源,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来源于实践的制度是否能顺利回归实践、指导实践。立法之前,该制度就已存在争议和问题;立法出台之后,是否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这些都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第一...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背景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
(一) 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征
(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现有不起诉制度的有力补充
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起诉便宜主义
(二) 恢复性司法理念
(三) 少年司法中的个别化处遇原则
(四) 符合我国传统思想和诉讼文化
第二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探索
(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
(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轻微犯罪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
(三)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争议
(一) 检察机关行使决定权是否会侵害法院的审判权
(二) 启动标准宜宽或宜窄
(三) “悔过情节”如何定性
(四) 监督机制是否有所突破
三、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
(一) 适用范围——启动标准较窄
(二) 考核条件——主要体现为原则性规定
第三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域外规定及运行
(一) 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
(二) 德国的起诉保留制度
(三) 台湾地区的“缓起诉”
(四) 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特点
(一) 适用范围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相适应
(二)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得以突出体现
(三) 监督制约机制不可或缺
(四) 考核机制须有实质标准
三、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规定的不足
(一) 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仍未清晰
(二)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三) 监督制约程序滞后
(四) 考核工作参与主体略显单薄
(五) 考核机制缺乏实质标准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与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区分清晰
二、适用范围突破局限性,形式要件逐步向实质化要件过渡
(一) 扩大适用范围
(二) 形式要件逐步向实质要件过渡
三、考核机制中吸纳多元主体,考核标准实质化,落实考核实效
(一)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考核帮教组织
(二) 科学合理制定考核标准,落实考核实效
(三) 规范考核程序
(四) 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四、加强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实现个案公正
(一) 立法监督
(二) 外部监督
(三) 权力监督
五、贯彻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确保制度合理运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41033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背景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
(一) 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征
(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现有不起诉制度的有力补充
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起诉便宜主义
(二) 恢复性司法理念
(三) 少年司法中的个别化处遇原则
(四) 符合我国传统思想和诉讼文化
第二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探索
(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
(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轻微犯罪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
(三)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争议
(一) 检察机关行使决定权是否会侵害法院的审判权
(二) 启动标准宜宽或宜窄
(三) “悔过情节”如何定性
(四) 监督机制是否有所突破
三、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
(一) 适用范围——启动标准较窄
(二) 考核条件——主要体现为原则性规定
第三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域外规定及运行
(一) 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
(二) 德国的起诉保留制度
(三) 台湾地区的“缓起诉”
(四) 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特点
(一) 适用范围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相适应
(二)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得以突出体现
(三) 监督制约机制不可或缺
(四) 考核机制须有实质标准
三、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规定的不足
(一) 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仍未清晰
(二)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三) 监督制约程序滞后
(四) 考核工作参与主体略显单薄
(五) 考核机制缺乏实质标准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与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区分清晰
二、适用范围突破局限性,形式要件逐步向实质化要件过渡
(一) 扩大适用范围
(二) 形式要件逐步向实质要件过渡
三、考核机制中吸纳多元主体,考核标准实质化,落实考核实效
(一)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考核帮教组织
(二) 科学合理制定考核标准,落实考核实效
(三) 规范考核程序
(四) 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四、加强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实现个案公正
(一) 立法监督
(二) 外部监督
(三) 权力监督
五、贯彻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确保制度合理运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4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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