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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政府提前收回土地,应参考市场价格合理补偿!

发布时间:2023-10-16 19:44
  <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但是,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何种程序、适当补偿如何构成,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的定义。实践中,政府一般是根据土地的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来计算补偿费用。这样一来,就导致尚未正式动工开发的土地,除出让金的投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投入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但在等待开发期间,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海南中院观点
    二审海南高院观点
    最高法院再审观点
三、裁判规则梳理



本文编号:385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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