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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2-04 06:09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这些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但又很难处理的一类案件,其主要特征就是证明对象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就需要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来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专门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出台的目的是解决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事实难以认定的困局,但事实上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在逻辑用语上,概念使用上都存在问题,致使司法实务上会出现理解上的混乱。该司法解释的条款设置违反了大陆法系通说观点即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降低了借贷事实的证明标准,混淆了附理由的否认和抗辩,本证与反证的关系。拟以案例形式,结合大陆法系通说的证明责任理论“规范说”阐示该司法解释的不当之处。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对象
    (一) 规范说与要件事实
    (二) 要件事实与证明对象
    (三)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中的证明对象
二、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适用
    (一) 中国证明责任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
    (二) 中国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 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民间借贷》第十六、十七条所列证明责任之评析
    (一) 原告未能证明“合意”的存在
    (二) 原告未能证明“交付”的存在
    (三) 被告提出“未实际发生”的抗辩
    (四) 被告提出“已还”的抗辩
四、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9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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