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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3-17 02:18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旨在解决欠缺借款合意部分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是解决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对于该条款,不仅实务界存在适用上的困惑,理论学界始终也有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透过具体案件剖析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境及理论争点,在审视第17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探讨该条款适用的文义修正和逻辑完善问题。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图2.1借贷合意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适用逻辑①(二)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证明责任制度“合理说明”理解偏弊《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法条原文规定被告抗辩借

图2.1借贷合意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适用逻辑①(二)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证明责任制度“合理说明”理解偏弊《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法条原文规定被告抗辩借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9是对原告本证的忽视,且为了促进被告具体举证责任的落实,在《民事证据规定》(2019修正)中已经规定了自认规则来约束被告,原告的主观证明责任应当落实,且证明标准要达到“高度盖然性”,不能通过“推定”而减轻,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



本文编号:393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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