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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再解释

发布时间:2024-04-18 22:38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未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四项不予执行的标准,而其中"明显"一词过于宽泛、模糊,难以转化为操作规范,所以有必要对该审查标准进行再解释。而此类案件的审查方式学界争论不一,明确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有利于提高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以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明显"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践中审查标准适用的问题
    (一)“明显”的规定难以转化为操作规范
    (二)过度自由裁量导致同类案结果不趋同
    (三)收案标准宽松不一
二、形式审查需结合适度的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
    (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综合审查方式
    (三)实质审查需适度
三、“明显”的判断标准
    (一)基于“常识”、“常理”、“常情”的判断
    (二)法律适用中“明显”的判断需进行严格、充分的体系解释
    (三)关于几种常见“明显”情形的判断
        1. 越权行为
        2. 滥用职权行为
        3. 超期限行为
        4. 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结语



本文编号:395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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