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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主导抑或审判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力冲突与交融

发布时间:2024-06-01 12:19
  以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新刑诉法规定为标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审权力产生了一定的结构性冲突,直接体现在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断崖式"下降。检察院抗诉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有关数据显示,控审双方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及内容存在分歧。为了充分尊重控辩双方"合作"后达成的协商合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法检权力此消彼长,产生了"求刑权与量刑权""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检察主导作用与以审判为中心"的三维冲突。控审双方应当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之上,加强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双向沟通,以达到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交融调和。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余金平案”带来的控审冲突明晰化
一、抗诉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案例分析
    (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分歧
        1.对“认罚”内涵理解不一致
        2.对是否适用速裁程序认识不一致
    (二)对量刑建议的程序分歧
        1.法院未建议检察院调整,直接不采纳量刑建议
        2.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被认为明显不当
        3.公诉人是否有权当庭口头变更量刑建议
    (三)对量刑建议的内容分歧
        1.对量刑内容的沟通未达成一致
        2.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识分歧
        3.对刑罚执行方式的认识分歧
    (四)通过裁判文书对求刑权与量刑权的关系释法说理
        1.量刑建议的程序职权不能对抗裁判职权
        2.检察院量刑方法不适当
二、法检权力冲突的三重维度
    (一)微观维度:“求刑权”与“量刑权”
    (二)中观维度:“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
    (三)宏观维度:“检察主导作用”与“以审判为中心”
三、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交融路径
    (一)控审权力交融的必要
    (二)构建控审权力的交融之道
结 语



本文编号:398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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