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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的目的观转向与制度修正——从偏重通知义务履行到保障受通知权的并重

发布时间:2025-01-14 02:29
   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目的定位偏差,立法供给不足,造成程序推进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失衡,是"送达难"产生的主因。在尊重当事人主体性的现代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应成为送达的根本目的。以当事人本位取代现有的职权本位重塑民事送达目的观,以辩论权保障与程序推进相结合的方式,将送达的完成分解为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与受通知权的正当行使,是理顺民事送达改革的关键。通知义务的履行应合理扩展送达主体,充实法定送达地址,完善送达方式的内在逻辑,并以当事人是否有机会知悉诉讼资料与参与诉讼进程为送达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明确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以当事人送达地址申报取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以系统的送达证明制度修正送达回证,使送达完成不再受制于受送达人的"负面情绪",回归送达制度保障辩论权行使与推进诉讼进行的应然状态。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送达难中的“悖反怪象”与民事送达目的观的重塑
    (一)悖反的“送达难”:送达职权本位观下的制度怪象
    (二)“悖反怪象”的破解:确立当事人本位送达目的观
    (三)送达目的的实现: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与受通知权正当行使的结合
二、当事人本位观下送达人通知义务的履行逻辑
三、辩论权保障与程序推进平衡的关键是合理确定送达地址
    (一)明确送达地址是实现高效送达与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送达地址立法“供需失衡”与“首次送达难”
    (三)法院在明确送达地址上的贡献与不足
四、建构系统的送达证明制度以重塑送达完成的客观判断标准
结语



本文编号:402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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