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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及实务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7-08-25 20:31

  本文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及实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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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3月14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了系统修订,尤其是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成为了司法改革又一亮点。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十分相似,二者均是对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有相应的保证措施,即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而监视居住却存在采取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存在风险、司法成本高等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尽可能避免羁押采取强制措施逐渐成为了司法界的共识。然而,从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简单性以及办案人员个体司法认知的差异,该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适用上和务实上的新问题。例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不同程度变相体罚现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缺乏有效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不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出现错案能否适用国家赔偿等问题接踵而来。检察机关在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时如何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以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工作实务为视角,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背景、适用情形以及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实务问题和困惑出发,探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法律适用的具体条件,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对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反贪侦查 法律适用 问题及应对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9
  • 引言9-10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的科学内涵10-14
  • (一) 立法背景10-11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涵义11
  •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检察办案的重要意义11-14
  •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理解14-18
  • (一) 对“固定住处”的理解14-15
  • (二) 对“无固定住处”的理解15-16
  • 1. 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范围概述15
  • 2. 对于“市”的范围的理解15-16
  • 3. 对于“县”的范围的理解16
  • (三) 适用“无固定住处”情形时程序的审批16-18
  • 1. 自身无固定住处情形的处理16
  • 2. 案件被指定管辖,自身无固定住处情形的处理16-18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适用18-27
  • (一) 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18-20
  • 1. 涉嫌犯罪数额的认定18-19
  • 2.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理解19-20
  • (二) 如何正确理解“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20-21
  • 1. 有碍侦查的情形20-21
  • 2. 如何认定“有碍侦查”标准21
  • 3. 关于有碍侦查情形消失的审查21
  •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场所的把握21-23
  • 1. 指定的居所与生活需求22
  • 2 指定的居所与监视设备22
  • 3. 指定的居所与办案安全22-23
  • (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审批中的问题23-27
  •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上一级审查23
  • 2. 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合法性监督23-24
  •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变更24-25
  •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的计算25-27
  • 四、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问题27-37
  • (一) 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体错位27-29
  • 1. 执行主体错位的原因27-28
  • 2. 对解决“执行主体错位”问题的建议28-29
  • (二) 具体执行机关的选择29-30
  • 1. 执行主体的级别29-30
  • 2. 执行主体的地域范围30
  •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宣示30-31
  •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的制作30
  •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的宣布30
  • 3. 指定明确的监视居住场所30
  •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的送达30-31
  • (四) 具体执行的方式31-33
  • 1. 科学配置警力,提高监管效率32
  • 2. 加强医疗协作,充分保障人权32-33
  • (五)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所监督33
  • 1. 监督程序的启动33
  • 2. 监所监督的方式33
  • (六)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义务33-35
  • 1. 通知义务与保密安全34
  • 2. 通知义务与律师会见权34
  • 3. 无法通知情形的处理34-35
  • (七)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讯问35-37
  • 1. “住、审分离”原则35
  • 2. 出示传唤证问题的处理35
  • 3. 传唤的告知义务35-36
  • 4. 出现“监视空白”时的处理36-37
  • 五、对人大代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程序37-39
  • (一) 人大代表身份的特殊性37
  • 1. 人大代表的产生37
  • 2. 人大代表的地位37
  • (二) 适用审批的程序37-39
  • 1. 《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37-38
  • 2. 严格的审批程序38-39
  • 六、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建议39-41
  • (一) 执行到位,强化协作39
  • (二) 转变观念,保障人权39-40
  • (三) 加强监督,建立救济40-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4
  • 致谢4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钟;刘浪;;监视居住制度评析——以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2年01期



本文编号:73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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