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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08-29 11:18

  本文关键词: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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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这一条文,目的在于明确案件中相关证据材料在不同诉讼程序中转化适用这一制度在立法中的地位。虽然自2001年以来,为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各部门出台了很多文件,但是对于证据问题、证据可转化的类型以及转化的规则及程序都没有系统性的规定。这些文件,对位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并不属于正式立法范畴。而新刑事诉讼法,正式以立法方式让行政证据有了进入刑事程序的法理依据。证据三性是证据材料能够进入刑事过程中适用的基本。虽然行政执法是公权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运用,这其中更加注重的是效率;而刑事司法则为司法权在司法领域的运作,这其中必然更加讲究公平,以及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即便是权力运作领域不同,保障的社会关系有所差异,但证据作为认清社会关系的事实,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在行政与司法领域是共通的。由此说,新修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转化适用、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是有很大的立法意义。但是,修定版《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表述极为简单,程序过程过于单薄,条文漏洞也在运作实践中体现出来。由于条文本身的模糊性,加之有效的司法解释未能及时补充出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问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有欠缺。有关行政证据在司法程序中运用制度完善仍有待研究。本文运用实证研究、对比论证、历史文献等研究方法,对该论题分四部分进行详细论证:第一部分是对证据转化意义的研究。这一部分从诉讼所要达成的效果、有利于成本节约及行政主体的专业性保障来阐述行政证据在刑事程序中适用的效果。第二部分是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条文存在问题的分析。对法条规定以及立法缺陷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为证据转化的立法完善构想。完善证据转化程序,是一项系统的立法工程。这对执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都是一种考验。明确证据移送转化的主体问题,确定证据转化的范围都是可行的。
【关键词】: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证据转化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序言9-10
  • 一、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意义10-11
  • (一)有利于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10
  • (二)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与降低诉讼成本10-11
  • 二、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存在问题11-16
  • (一)证据调取、移送主体规定不清12-13
  • (二)证据转化范围界定过窄13-15
  • (三)证据转化规则阙如15-16
  • 三、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立法完善构想16-24
  • (一)明确证据调取、移送的主体16-18
  • 1.行政机关16-17
  • 2.纪检监察机关17-18
  • (二)扩大证据转化的范围18-22
  • 1.实物证据转化范围19-20
  • 2.言词证据转化范围20-22
  • (三)规定证据转化的规则22-24
  • 1.实物证据转化规则22-23
  • 2.言词证据转化规则23-24
  • 结语24-25
  • 参考文献25-28
  • 致谢28-2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杜建国;;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践创新[J];中国检察官;2011年21期

2 徐文凤;;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J];商品与质量;2010年SB期

3 孙康;;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J];学习论坛;2012年03期

4 万毅;;证据“转化”规则批判[J];政治与法律;2011年0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陈邦达;经济犯罪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2 李铭敏;我国纪检机关领导体制及其改革研究[D];复旦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75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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