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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与应然面向

发布时间:2017-08-31 14:48

  本文关键词: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与应然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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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相比,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并不限于起诉状之形式审查,而是将本该后置的诉讼要件乃至本案要件植入起诉要件的审查之中,由此导致立案难度上浮与"立审分离"弱化。行政诉讼立案率在短期内的大幅上升,夹杂了部分法院对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实质意涵的误读;待政策鼓呼退却后,"立案难"问题极可能重新涌现。因此,有必要改良行政诉讼过程的阶段构造,抽离现行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属于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内容,并将二者置于立案后审查,这有助于还立案登记制以应然面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审查起诉状中是否包含必要记载事项,且审查方式限于形式核对。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起诉要件 诉讼要件 阶段构造 形式审查
【基金】:中荷合作项目“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106-239067) 司法部项目“不当行政行为救济研究”(09SFB2017)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教技函201326)
【分类号】:D925.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缘起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在总则部分对“起诉权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还通过第51条的第4款内容就“登记立案”及其配套制度予以细化。这被立法者视为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所提出的“改革法院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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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6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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