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7 03:03
本文关键词: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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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逐渐改变了不认可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立场,开始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裁决并非"非内国裁决"。如何支持和监督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以及依据何种标准来认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其作出的裁决,是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内地当事人日益广泛参与境外仲裁的现实,以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和提升中国仲裁国际性和公信力的需要,都要求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有必要及时修改《仲裁法》,明确将仲裁地作为认定裁决国籍的标准,并同等对待境外仲裁机构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 境外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 《纽约公约》 仲裁地
【分类号】:D925.7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1]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服务我国外交工作大局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和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均有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在法律上,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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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红;;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J];法学杂志;2013年05期
2 杨弘磊;;中国内地法院《纽约公约》项下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之新近实践述评[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2年02期
3 宋连斌;王s,
本文编号:80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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