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的两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8 00:10
本文关键词:强制拍卖的两个问题研究
【摘要】: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基本措施。在对强制拍卖进行研究时,其形式与法律效力是重要部分。强制拍卖的形式主要有法院自主拍卖与法院委托拍卖两种,在我国强制拍卖中法院主要是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在租赁关系中的强制拍卖法律效力适用是现实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方面,从租赁物查封、拍定人对于拍卖物上租赁权的继受以及抵押权人除去租赁权这三点上分析其效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强制拍卖 形式 法律效力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1989年9月16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委托上海市物资行,公开拍卖了上海首家破产企业上海星光五金厂价值约20万的动产,开创了我国强制拍卖的先例,之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法院的强制拍卖权1。随着强制执行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拍卖制度的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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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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