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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主观方面事实证明中的口供补强

发布时间:2017-09-08 12:02

  本文关键词:刑事主观方面事实证明中的口供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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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主观方面事实证明中,口供是否需要补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过失的证明,口供不需要补强。对于目的犯中的目的、特定明知以及部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明,庭审外供述原则上应当一律要求补强,当兼顾诉讼效率时,对轻罪案件可以不要求补强,但对重罪案件必须要求补强;庭审中供述由于真实性较强,不要求补强。对部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明,需要运用其他证据和口供,共同证明主观方面事实。
【作者单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刑事主观事实 口供 补强规则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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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1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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