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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意制度对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09-11 01:27

  本文关键词:德国合意制度对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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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客观真实理念与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部分让渡具有天然契合性,德国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流变反映了合意程序在德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2009年5月修改通过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最引人瞩目的是该法第153条a款明文规定,允许程序参与者之间对刑事程序的结果及其处理达成合意,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德国合意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启示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BFX073)
【分类号】:D951.6
【正文快照】: 作为非正式的、协商性的调控机制,和解在诉讼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也无不存在着选择和解或者以谈判促和解的方式化解纷争[1]。特别是经过20世纪中后期的“刑罚轻刑化”、“被害人主义”等的洗礼,以受害人利益救济为导向的和解制度成为欧美

本文编号:82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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