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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11 03:20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更多相关文章: 举证时限 最低时限 采纳标准 合意期限


【摘要】: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制度规定。现行举证时限制度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是2012《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是于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现今在立法层面上而言,举证时限制度有了更加详尽、更加具有操作性的依据,然而其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立法缺陷,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举证时限制度价值的实现受到限制。本文尝试从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原理出发,以现行立法为切入点,同司法实践相结合,深究问题之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本文除前言及结构以外,共有三章,各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原理做出系统的论述,其中包括举证时限基本原理、立法沿革、诉讼价值等内容。第二部分:提出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概括举证时限制度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第三部分:总结如何具体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提出相关程序和措施的构建。
【关键词】:举证时限 最低时限 采纳标准 合意期限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前言8-9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考察9-16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基本原理9-12
  • 一、举证时限概念解析9-10
  • 二、举证时限的制度属性10
  • 三、举证时限的期间归类10-11
  • 四、举证时限的效力范围11-12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沿革12-13
  • 一、举证时限制度空白期12
  •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初步确立时期12
  • 三、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内容归纳12-13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13-16
  • 一、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13-14
  • 二、保障和督促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4
  • 三、防止诉讼权利和审判权的滥用14
  • 四、适度提高民事诉讼效率14-15
  • 五、增强当事人的诉讼诚信15-16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剖析16-25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16-20
  • 一、举证期限与其他期限重合16-17
  • 二、举证期限的“指定”属性有异化倾向17
  • 三、最低举证期限明显偏短17-18
  • 四、当事人对举证期限的合意权被轻视和虚化18
  • 五、“再次”确定举证期限的适用范围过窄18-19
  • 六、延长举证期限的司法解释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9
  • 七、逾期证据的采纳标准失之准确和周全19-20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践问题20-22
  • 一、举证时限制度被普遍地僵化适用20-21
  • 二、当事人就举证期限达成合意情形罕见21
  • 三、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处理尺度反差较大21
  • 四、对逾期提交证据的采纳标准不统一21-22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问题和缺陷之成因22-25
  • 一、对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不足22
  • 二、民事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压力22-23
  • 三、既有的审前程序与举证时限制度不匹配23
  • 四、民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不合理23-25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相关措施的完善25-33
  • 第一节 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25-26
  • 一、实现举证时限制度立法目和价值的需要25
  • 二、应和民事诉讼规律的需要25
  • 三、健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需要25-26
  • 第二节 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构想26-29
  • 一、取消最低举证时限的规定26-27
  • 二、确立指定举证期限时的实际需要原则27
  • 三、合理确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始点27
  • 四、开放法院再次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空间27-28
  • 五、健全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举证期限的规定28
  • 六、确立科学的逾期证据采纳标准体系28-29
  • 第三节 健全与举证时限制度相关的程序和措施29-33
  • 一、改革民事诉讼的诉答程序29-30
  • 二、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规定30
  • 三、明确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责任30-31
  • 四、增加疏通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客观障碍的措施31-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7
  • 致谢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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