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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宣告的中国模式及其理论反思——以非法供述排除为例

发布时间:2017-09-14 16:46

  本文关键词:违法性宣告的中国模式及其理论反思——以非法供述排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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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宣告违法被设定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前置步骤。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应当排除的非法供述,我国法院通常采用默示宣告的方式而非明示宣告;在排除的证明标准上普遍采用较低标准;说理上侧重事实和证据的罗列,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允许不同形式上的"变相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程序性裁判中法院的定位发生异化;其次,"侦查中心主义"导致侦查行为合法性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最后,法律技术简陋甚至欠缺。因此,有必要强化程序性裁判中法院的职权性,通过彻底的违法性宣告来破解当前"泛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危机,并建立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的推定规则。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违法性宣告 明示宣告 默示宣告 证据撤回 审判中心主义
【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606010187) 北京大学靖江青年法律领袖国际交流项目(1501111025)
【分类号】:D925.23
【正文快照】: 近年来,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由学理走向了立法,由文本走向了实践。这项经历了美国判例法数十年积淀的法律制度,要想真正在我国生根发芽,仍然离不开长期的本土化研究和司法实践推动。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侦查行为违法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在排除证据之前,法官应当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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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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