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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的解释论

发布时间:2017-09-15 21:46

  本文关键词: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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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38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作者单位】: 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关键词】撤回起诉 上诉审 处分原则 和解 撤回上诉
【基金】: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之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第145条设定了“撤回起诉”规则:“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然而,第14章“第二审程序”中,只规定了二审程序特有的“撤回上诉”规则(第173条),并无“撤回起诉”的规定。于是,二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原审原告

本文编号:85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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