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意义及其划分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1 18:29
本文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意义及其划分标准研究
【摘要】:在行政法学中,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划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便是其中一类,其本属于行政法学理论概念,旨在更加清晰深刻地认识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的本质。这对法律术语最初见于王岷灿先生所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这本教材之中,“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有时只制定抽象的规范,不对具体事情进行处理,这种行为称为抽象的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以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一般亦称为行政措施。”但是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其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仅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到法律之中,由一理论概念变成了一个法律概念。但当这一概念进入实践之中时,就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划分标准本就不那么严谨,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空白以及交叉地带,这就使得行政机关难以行为,并且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也陷入了困境,同时给行政主体规避法律的监督与审查带来了便利。因此有学者提出取消关于具体与抽象这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分。2014年对于《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将第十一条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成了“行政行为”,立法者的这一举动似乎印证了一些学者关于取消该分类的观点,但是实质上司法机关可审判的行政案件范围并未做任何调整,行政复议中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更是没有任何变化,这也就是说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此次修改中并没有突破性的变化,因此本文通过讨论认为应当保留行政法中具体与抽象这两种行政行为分类,并且深入探讨应依据何种标准来区别具体与抽象这两种行政行为,以更好地指导行政机关行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为。学界关于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的讨论从未停止,学者们也各抒己见,如传统的划分标准、过程三标准、功能标准、以及普遍性行政措施与借鉴德国的“一般命令”理论等。本文通过对各家关于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如何划分的标准进行剖析与借鉴,最后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即修正的过程三标准,以求为解决这一争论中存在的冲突与矛盾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序言9-11
-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存废争议11-14
- (一)完全否定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的观点11-13
- (二)以其他分类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观点13-14
- 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存在意义再认识14-16
- (一)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意义15
- (二)对于行政实践的意义15-16
- (三)对于行政诉讼的意义16
-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争议16-23
- (一)传统划分标准16-18
- (二)过程标准说18-20
- (三)功能标准说20-21
- (四)普遍性行政措施与“一般命令”理论21-23
-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再研究23-25
- (一)抽象行政行为内容的界定23-24
- (二)修正的过程标准24-25
- 结语25-27
- 参考文献27-29
- 致谢29-3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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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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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9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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