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制度探析
本文关键词: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制度探析
【摘要】:通过对近年来刑事二审和解改判案件的分析和研判,刑事二审和解与刑事一审虽然都严格遵循共同的基本原则,具有共同的刑事政策根据,达成共同的法律效力,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二审和解相较于刑事一审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首先,刑事和解的模式有所不同。刑事二审和解的模式不仅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及法院主持和解,还可以由二审法院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事后追认。其次,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理性因素增加。进入刑事二审阶段,当事人双方在心理、情绪等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理性的平台上进行对话,接受双方各自提出的和解条件,故在该阶段达成的刑事和解相较于刑事一审和解而言,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三,相较于一审刑事判决,二审阶段刑事和解的结果更符合被告人的心理预期。一审作出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被告人对自己的刑罚、被害人对自己的赔偿数额均有了一定清晰的认识,被害人在二审阶段对赔偿数额的要求可能变的更为现实,愿意降低自己的经济补偿金额;而被告人则想通过经济补偿等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用自己的认罪悔罪表现使法院可以对其量刑加以从轻考虑。最后,刑事二审和解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一审阶段出现的缺漏。在二审庭审阶段运用和解形式可以化解双方的矛盾,校队一审出现的问题,适时弥补缺漏,及时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使案件的解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刑事一审和解与刑事二审和解具有相同的基本原则,具有共同的法律政策基础,但在二审阶段的刑事和解与一审阶段相比具有更为独特的价值基础,相较于一审具有更为饱满的价值取向。刑事二审和解旨在以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弥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进一步提升被害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同时通过刑事和解敦促被告人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积极主动加以改造,从而化解双方矛盾,有利于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刑事二审和解制度在刑事司法的宏观框架内维系被害人、被告人及社会关系的价值平衡,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刑事法律不仅要求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同时还要注重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刑事二审和解能够实现个案的诉讼效率,有利于案件的迅速处理、刑事二审和解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缓解监狱部门的压力。笔者选取了2012——2014年度某市检察院分院的刑事二审上诉案件收案情况,从数据上来看,目前刑事二审和解案件的总数不断增加、改判比重增大,刑事二审和解案件类型较为固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虽然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各诉讼阶段的刑事和解程序和运用。然而,任何法律行为的实施和运行都应当由相应的法律依据所支撑,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也仅是罗列、强调了侦查、起诉、审判等一审阶段的刑事和解,对于二审阶段是否能够进行刑事和解,如何进行刑事和解缺乏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践依据。首先,刑事二审和解案件类型不明确。笔者认为,在刑事二审阶段可以适时扩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在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向被害人提出刑事和解,同时,被害人自愿接受被告人的和解请求、真心谅解被告人行为的前提下,在二审刑事和解中可以适当扩大犯罪案件的类型,比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寻衅滋事等罪名,适度放宽刑事和解适用的刑期年限,从有利于被告人改造和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推动刑事二审和解的进一步运用。其次,刑事二审和解的程序适用不明确。检察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遵从法律,依法行事,适时、依法、准确地介入刑事二审和解过程中。对于检察院、法院组织刑事和解的模式,对于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审被告人时可告知其具有刑事和解的条件,可以向被害人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得以在量刑上予以进一步体现;对于被告人表示愿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当将该情况反馈给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一步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取得联系,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和解;对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和解,二审检察机关应当审核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质,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刑事二审和解,切实保障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刑事二审和解制度在具备正当性的同时,还产生了一定的弊端。一方面,二审法院依据刑事和解所作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一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刑事二审和解形成“合意息讼”的法律效果容易让社会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认识。在笔者看来,司法机关应顺应刑事诉讼的改革方向,及时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不单纯地以数据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时扩大刑事二审的和解方式,除了经济补偿之外,还可以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和悔罪表现,适时引入国家赔偿机制,寻求更多的刑事责任形式,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愿意刑事和解但又没有赔付能力的被告人,可以采取提供社区劳动等形式加以约束,减少被告人对于刑事判决不公的误解和不满,相对公正平等地保障被告人应享有的权益。刑事二审和解的基础不仅仅要求被告人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弥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更重要的是要求被告人真诚具结悔过和被害人发自内心的谅解,更应关注当事双方的真实情感。检察机关担负着国家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开展刑事二审和解的过程,既要体现依法惩治犯罪,实现刑罚教育和强制的作用,又要尽可能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整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检察机关应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主要立足点,实现社会的公益。无论在何种刑事二审和解模式之下,都应当以被害人的利益为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在以追求社会公正、实现刑罚目的为目标的基础上,侧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与被害人的诉讼利益保持一致,不但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更有效地化解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从轻判罚对司法机关产生的不信任感和对司法的质疑,使被害人在获得物质补偿的同时更获得精神补偿,使被害人也能够得到再社会化,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做到刑事二审和解的最大利益化。其次,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和解中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行为进行否定的评价,使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追诉权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应正确选择自己的角色担当,在开展和解工作的同时发挥法律的监督职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检察机关不宜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在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还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充分行使和解程序的告知权,对于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享有选择刑事和解的权利以及因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被告人与被害人各自的诉讼需求,对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进行引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均能公平公正地运用法律,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和解中应当建立二审刑事和解案件审查工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统一有效地实现其自主愿望,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从而保证刑事二审和解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刑事二审案件审理主要是由法院、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三方构成,法院作为审判的中心居于中立地位,在庭审中分别听取检察机关和被告人的观点,客观地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评价。同样,法院在刑事二审和解制度中也应当根据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作出客观的终审判决。由于法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处于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其在刑事二审和解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应当有所区分。法院在刑事二审和解中可以主动启动和解程序,但应更多地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应过分介入双方当事人的刑事和解事宜中。
【关键词】:刑事二审和解 理性因素 适用程序 角色定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4
- 导言14-22
- 一、问题的提出14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4-15
- 三、文献综述15-20
- 四、主要研究方法20
- 五、论文结构20-21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21-22
- 第一章 刑事二审和解概述22-29
- 第一节 由一个案例引出刑事二审和解的定义22-23
- 第二节 刑事二审和解与刑事一审的区别23-29
- 一、刑事二审和解与刑事一审的相同点23-25
- 二、刑事二审和解与刑事一审的不同点25-29
- 第二章 刑事二审和解的价值29-35
- 第一节 刑事二审和解的公正价值29-32
- 一、刑事二审和解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29-30
- 二、刑事二审和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合理权益30-31
- 三、刑事二审和解有助于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31-32
- 第二节 刑事二审和解的效率价值32-35
- 一、实现个案的诉讼效率,有利于案件的迅速处理32-33
- 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缓解监狱部门的压力33-35
- 第三章 刑事二审和解的基本现状35-42
- 第一节 刑事二审和解案件的基本情况35-36
- 一、刑事二审和解案件的总数不断增加、改判比重增大35-36
- 二、刑事二审和解案件类型较为固定36
- 第二节 刑事二审和解的困境36-42
- 一、刑事二审和解制度规定尚不明确37-39
- 二、刑事二审和解深层价值理念冲突39-42
- 第四章 刑事二审和解中检法的角色定位42-52
- 第一节 刑事二审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42-50
-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和解中的现状42-44
-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和解的基本立足点44-48
- 三、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和解中的制度建立48-50
- 第二节 刑事二审和解中法院的角色定位50-52
- 结论52-53
- 参考文献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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