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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8 23:35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程序异议权 程序主体 程序公正 诉讼化解决 重塑


【摘要】: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对人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充分的程序异议权,并为该权利的行使提供制度保障,是以权力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转变为以当事人权利保障为中心的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广义的程序异议权和狭义的程序异议权,文章侧重研究广义的程序异议权。基于民事诉讼程序性、关联性和顺序性的特点,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都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并且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故从整体上对程序异议权进行系统的研究,对程序异议权进行定位和制度设计,有利于整个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更好地将各项异议事项以诉讼化的方式加以解决。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的程序异议权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不清,程序保障欠缺。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到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程序异议权始终没有出现,仅仅把程序异议权列举成具体的权利,分散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各章各节之中。这些狭义的程序异议权虽然在实践中影响着民事诉讼进程,能够解决一些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具体事项,但是因立法缺少广义程序异议权的确立,程序异议的诉讼化效果欠佳。其次,立法规定不统一,如“异议”、“复议”、“复核”适用混乱、权利行使程序安排不当.第三,具体程序存在缺陷:缺乏权利行使、舍弃和丧失的条件和后果,没有规定法院的审查方式和处理原则,缺少程序异议权的诉讼化救济制度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异议权,改变仅对个别狭义异议权进行制度保障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现状,我国需要建立专门的程序异议权保障制度。从立法及具体制度设计上重塑我国的程序异议权,即明确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规定当事人享有程序异议权这一民事诉讼权利;扩大程序异议权的适用范围:改变程序异议权范围的立法模式、扩大可提出程序异议的范围;构建具体的程序异议权制度:明确程序异议权的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事原则以及相应的处理机制;配置专门的程序异议权救济机制,明确救济事项和救济方式。以此促进我国的程序异议权可以与民事权利救济方式相结合,共同维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程序异议权 程序主体 程序公正 诉讼化解决 重塑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引言11-15
  • 一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11-12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12-13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13-14
  • 四 论文的框架结构14-15
  • 第一章 程序异议权的概述15-24
  • 第一节 程序异议权的概念解读15-18
  • 一 异议权的概念论争15-16
  • 二 程序异议权的概念16-18
  • 第二节 程序异议权的相关概念比较18-21
  • 一 程序异议权与抗辩权19
  • 二 程序异议权与上诉权19-20
  • 三 程序异议权与申请再审权20
  • 四 程序异议权与复议申请权20-21
  • 第三节 程序异议权的构成要素21-24
  • 一 主体21-22
  • 二 内容22-23
  • 三 时间23-24
  • 第二章 程序异议权的理论基础及研究意义24-32
  • 第一节 程序异议权的理论基础24-28
  • 一 程序主体原则24-25
  • 二 诉讼效率25-26
  • 三 程序正义26-27
  • 四 程序安定27-28
  • 第二节 程序异议权的研究意义28-32
  • 一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28-29
  • 二 有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29-30
  • 三 有利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30
  • 四 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30-32
  • 第三章 程序异议权的现状32-39
  • 第一节 我国程序异议权的现状32-35
  • 一 我国程序异议权的立法现状32-33
  • 二 我国程序异议权的司法现状33-35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异议权的现状35-39
  • 一 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35-37
  • 二 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研究现状37-39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存在的问题39-45
  • 第一节 法律地位不清39-40
  • 第二节 适用范围狭窄40-41
  • 第三节 立法规定混乱41-42
  • 一 “异议”“复议”“复核”混淆41
  • 二 行使程序不统一41-42
  • 第四节 具体程序存在缺陷42-45
  • 一 行使、舍弃和丧失权利的条件及后果未明确43
  • 二 法院的审查方式和处理行为不规范43
  • 三 程序异议权的救济安排不当43-45
  • 第五章 我国程序异议权的重塑45-54
  • 第一节 明确法律地位45-46
  • 一 明确当事人享有程序异议权45-46
  • 二 明确程序异议权的性质46
  • 第二节 扩大适用范围46-49
  • 一 改变立法模式46-47
  • 二 扩大可提出程序异议的范围47-49
  • 第三节 构建具体制度49-51
  • 一 明确主体49
  • 二 确立行使方式和行使原则49-50
  • 三 完善处理机制50-51
  • 第四节 配置救济机制51-54
  • 一 救济事项51-52
  • 二 救济方式52-54
  •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57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57-58
  • 致谢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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