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达自由在宪政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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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达自由在宪政社会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 2012-11-28 发布:
2012年第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表达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是国际人权运动重点争取和保护的基本人权。表达自由有利于促使公民自身内在与外在的和谐,有利于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有效地参与社会的运行。表达自由也有利于宪政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使政府忠实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宪政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当今社会,如何保护表达自由得以真正实现,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法治国家实现程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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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表达自由;宪政社会;价值;权利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3-0045-04
一个国家的公民表达自由的实现程度与宪政的進程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政是近现代国家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长期发展与進步的结果,宪政的要素之一就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而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表达自己的态度与看法,参与民主政治,实现宪政社会的基石。
一、表达自由及其价值
(一)表达自由的含义
“表达”是指思想和意志表现于外部并传达于他人。“自由”则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免受外来干涉,不受拘束和限制。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个条款构成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公民所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明态度、发表意见和看法的自由,也即表达自由。在此,我国学者在论述时,多将这些列入政治自由的范畴,可以说这是对表达自由最严格意义的理解。这种划分方法割裂了表达自由内在的价值,导致了其宪法含义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流失。的确,表达自由从宪法规定的初衷上来说具有政治自由权利的属性,但它的核心内涵绝不是政治自由权利。表达自由,是指个人的表达不受外界的干预,以及国家采取积极义务以保证这些表达能够得以自由实现。由于真实的表达要求能够自由地形成思想和意愿,表达者应该有权尽可能地充分获取信息,同时接收的信息也应该是真实和完整的,因此,表达自由还包含着知情权的内容。
(二)表达自由的价值
表达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有利于促進公民自身的内在与外在的和谐,从而有利于实现自我的价值。表达自由是个人价值的体现形式和实现途径。从理论意义上来说,表达自由是思想和良心自由的必然要求,个人必须通过表达行为才可以证明和发展自己的人格。在宪政社会里,表达自由在促進公民自身的内在与外在和谐时,有利于实现自我的价值,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地促進每个人的发展和完善,实现和维护人的尊严。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构建宪政社会离不开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完善的表达机制有利于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例如,我国现阶段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弱势群体,就是该群体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使他们的影响力、话语权较弱,导致该群体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不通畅,最终使该群体成为社会歧视、排斥的对象。由于这些在话语权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利益表达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使他们的表达自由无法真正地得到实现,削弱了这个群体進行维权表达的能力。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实现,也使宪政社会的构建黯然失色。
2.有利于公民有效地参与社会的运行。表达自由被认为是通向积极的民主自由和免于国家干预的消极自由之间的有机连接。表达自由是公民参与社会运行的基础,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整个社会的发展進步,都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共同体,那么摆脱这种历史状态的过程也就是社会民主化的历程。走向公民社会的历史進程是以公民的个性、公民个人权利之确立为标志的……”只有实现了表达自由,个人才能真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实现自我的统治,这也是专制政体中的臣民和民主政体中的公民的显著区别之一。
从现实意义上来说,表达自由的真正落实是能够解决部分社会问题的。当今中国频频出现的上访、因拆迁发生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这些规定非常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只是被法律、条例、办法、细则、“红头文件”等层层“稀释”掉了。这导致公民仅有的权利在落实中异化,失去了其原本的内涵。主张权利的呼声既没有很好的执行保障,也没有现实的制度去规范,公民的权利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公民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表达自由对宪政社会建设的意义
(一)宪政社会与表达自由
宪政与民主密不可分。民主不仅是宪政的内容之一,更是宪政的基础与前提。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没有表达自由,无法产生民主的政治氛围;没有表达自由,也就谈不上民主的政治;没有表达自由,民主政治也就难以维持。宪政社会的表达自由不是少数人的权利,而为全体公民所享有,是基本的民权。自由的舆论氛围,完善的表达机制是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同样,宪政社会的实现也离不开表达自由的有效落实。表达自由是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形成的根基,是实现宪政必不可少的前提。在民主社会里,表达自由的作用不仅在于其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促進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对话,而且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因此,宪政社会下的民主应当是充分的民主,充分的民主要求有充分的表达自由。
(二)表达自由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现实意义
表达自由对中国的宪政建设有何意义?在中国这个被封建思想毒害两千余年的国度里,推行法治实属不易。中国古代并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文字狱”等各种压制思想与打击言论自由的高压手段,使国人早已没有了西方人那种敢于走上街头索要自己自由权利的行为方式。
表达自由,首先培养的是一种权利意识。作为一种权利,它的首要功用就是维护公民的现实利益,即表达自己的看法,申民权,表民意。表达自由是公众斗争的强大的武器,言论和民意具有十分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地表达,不仅可以发泄公民内心的不满,缓和社会矛盾,让社会更加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张力,重要的是通过表达形成强大的民意,迫使执政者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内心的想法。当各个阶层和团体的人在决策层都有自己的代言人时,就可以有效地照顾到他们的利益。其次,表达自由培养的是一种公民意识。无论是宪政社会还是法治社会,要促進的就是公民意识的觉醒,只有权利意识萌发,才能進一步推动公民意识的觉醒,最后才可推动市民社会的建立。表达自由权利的作用是不能被小看的,它是影响和改变政府的有力武器。因此,保护和落实公民的表达权利,切实地遵循民意,考验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境界、视野和智慧。在公众通过表达自由的方式争取权利的过程中,不断推动社会更加走向民主和法治,从而促進宪政的实现。 三、表达自由在宪政社会中的作用
(一)表达自由有利于宪政制度的有效实施
宪政制度不仅要靠公众推动政府去实现它,更要靠公众的力量去维护它。只有通过言论和结社自由,人民才能把政治权利变成现实,从而影响和改变政府的权力。宪政制度中很重要的制度就是公民的参政机制。胡适说:“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与人民的政治活动的范围;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的范围,故称为宪政;而在这个规定的范围之内,凡有能力的国民都可以参加政治,他们的意见都有正当表现的机会,并且有正当方式可以发生政治效力,故称为民主宪政;这种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就是宪政。”社会应具有包容性,并且社会结构应当能够适应时代环境的变化,限制表达自由使社会在这方面缺乏适应的弹性和张力。没有表达的民主,那只是少数人的专制;而没有民主的表达,政府权力只会沦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一味地压制表达并不能使宪政秩序获得有效的保障,压制言论、表达必将引起社会的动荡。宪政制度的维护也需要公民不断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去争取,表达自由是主张自己权利最明显的方式。
(二)表达自由有利于促使政府忠实地履行职责
按照人民主权学说,公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那么权力为权利而服务,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便是正常的逻辑延伸。公众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可以监督政府,避免权力之恶带来的祸害,促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首先,科技的進步让公民表达的方式日益多样化,空间日趋拓展,各种表达思想的载体日益丰富。一个独立、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的表达媒体,既能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同时也能拓展公众自由表达的空间。
其次,政府在对待公众舆论时应该坦然接受,政府应通过民意的表达来观察各个阶层公民的处境,听取他们的看法,及时发现政策上的弊端,,多渠道地吸收执政信息,以便更好地改正。公民通过表达自由这种方式不但使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更重要的是促使政府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人民建立政府的目的。
再次,由于表达要求能够自由而无障碍地形成自己的思想,表达者应该有权尽可能地获取充分的信息,知情权作为表达自由的派生权利也应得到应有的实现。这就要求国家尽可能地创造有利的条件,让公民获取多种信息,否则,表达自由难以得到真正实现。在公民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表达自由越来越表现出积极的自由色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知情权更是这样。这就要求政府积极地進行政府信息公开,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尽可能地公开,让公众知晓。这样可以促使公权力更加公开透明,防止权力运行中的腐败,同时也能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也符合宪政的要义。
(三)表达自由有利于宪政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
在民主政治的国度里必须保护公众和政府间良性的交流与互动,为各类的表达和交流创造一个安全且自由的交流平台、沟通渠道,使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能自由而平等地表达他们的观点,并且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是真正的自由表达,就是民主的政治。
表达自由的功能之一在于保证一国政体稳定和民主政治的高效运行。在价值选择多元的社会里,价值观的多样化使公民很难有共同的认同,尤其是在当今国民信仰普遍缺失,有效的价值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并得到认同,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在主导主流价值观的同时也需要融合不同的价值观的群体,照顾到不同阶层的利益。如果政府出台决策时不仅考虑了多数人的意见,同时又兼顾少数人的要求,即使那些持不同观点或反对多数意见的少数人,也会像多数人那样感受到政府是代表他们利益的,是照顾到他们的利益的。此时公民方能感受到他们的意见得到政府的尊重,个人在心里得到满足时才不会寻求极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然而此时,民主政府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在决策酝酿、出台和在执行中及时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公众才会感受到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被政府采纳和尊重,政府是民主的。
(四)表达自由有利于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
权利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按照美国社会法学派庞德的观点,法律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和协调相同或者冲突的利益要求,或者界定和调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并加以有效地保障。良法能很好地确定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利益,明确利益的界限和范围,划定其在社会中优先保障的次序和其重要性,并以此为根据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保护,怎么保护,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程度的强弱,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矛盾冲突、促進社会有序发展。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对中国的改革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个时候如果不开启自由表达的大门畅通言路,各个阶层之间因为利益冲突得不到应有的协调和解决,当矛盾和冲突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量变引起质变,这种矛盾和冲突将酝酿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改革过程中隐藏着诸多诱发动荡的因素。例如,经济发展的成果被精英阶层和特殊利益集团独占,而没有为全体公民所共享;由于弱势群体在改革中处于社会的不利地位,这就导致了他们在整个社会群体中被边缘化,表现在话语权中就是他们缺乏声音,没有人代表他们,他们无法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传递给执政者,他们无法让别人看到他们的不平等处境,他们的首要问题不是经济地位的问题,而是缺乏声音,缺乏表达自己主张的声音。由于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渠道,没有他们的代言人,将会导致恶性循环,经济处境更加恶劣。由于资源的流向具有趋利性,如此循环下去将更没有人愿意做这些群体的代言人。“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中是多数。”温总理的这句话代表了弱势群体的呼声。然而事实却是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几乎被剥夺,在公共舆论上几乎听不到他们的声音,话语长期被扭曲、掩盖和误解。因此,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在宪法和法律主导下能够形成不同利益群体的共识,构建和谐的利益表达机制。在这个体制内,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以有效保障,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渠道,落实好不同群体的表达自由,协调各方各阶层的利益冲突,使社会达到利益均衡、秩序稳定,做好这一点对于构建宪政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 胡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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