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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的立法限制及其合宪性审查

发布时间:2024-07-06 09:04
  宪法中的社会权条款需要立法予以具体化,其中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作用尤为突出。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作用可以纾解权利冲突、优化资源配置、防止权利滥用,而立法机关的民主正当性也要求其履行此种宪法义务。理论上,立法对社会权产生形成与限制作用,根据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和德国法上的"限制"概念,这两种作用可被广义的限制所涵摄。实践中,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类型主要包括内涵性限制、对权利享有主体的限制、对保障内容的限制,与此同时还可通过规定义务性条款或者立法不作为等形式予以限制。立法的社会权的限制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审查原则包括由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构成的形式合宪性审查原则,以及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涵不受限制和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合宪性原则;审查基准可以通过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经验,从权利内涵、社会立法制定主体以及国家义务三个层面构建不同强度层次的审查基准体系。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对社会权限制作用的理论确证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二)立法对社会权形成与限制作用之界分
    (三)立法对社会权限制作用的确证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实践展开
    1.立法对社会权的内涵性限制。
    2.立法对社会权享有主体的限制。
    3.立法对社会权保障内容的限制。
        第一,立法将宪法规范中的限制条件加以再规定。
        第二,立法根据具体情形限缩社会权的保障范围。
        第三,立法对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予以限制。
    4.立法规定社会权的义务性条款。
    5.立法不作为对社会权构成的限制。
三、限制社会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形式审查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下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2.社会权规范性限制的正当程序原则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实质合宪性审查原则
        1.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涵不受限制
        2.社会权限制应合乎比例原则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一)美、德三层次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
        1.美国多元的三重审查基准
        2.德国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标准
        3.德国模式与美国模式的比较
    (二)三层次审查标准在社会权限制规范审查中的应用
        1.社会权权利内涵下的不同层级审查基准。
        2.从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层面考量限制的审查基准。
        3.国家义务内容层面建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基准。



本文编号:40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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