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行条例立法审议过程中变通程序的商谈构建
发布时间:2024-07-05 18:32
法律层面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变通立法的权限范围的界定不明,在立法实践中单行条例变通权限的厘定主要通过审议程序来决定,如何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就变通权限达成共识成为变通权行使的关键。依据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以及其所提出的产生合法之法的双轨制商谈的程序性的范式,单行条例立法中的商谈不仅应存在于立法机关内部的正式协商,也应存在于各民族民众之间的非正式的协商,公共领域非正式商谈所形成的共识应通过建制化的商谈上升为公意。在域外经验方面,英国议会对私主体特别授权的私法案的立法程序中的半司法性质的辩论和利益权衡机制,可以为我国单行条例立法变通提供一定的启示。因此,构建单行条例立法变通程序中的商谈机制,应重新定位单行条例报批审查标准,引入变通条款的反对方辩论机制激活立法审议中的抗辩因素。
【文章页数】:53 页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4001351
【文章页数】:53 页
【部分图文】:
图1交往行为与世界的关联图表来源:自制(1)
结合上述分析可看出,交往行为是行为者为了寻求共识而平等交流和对话,基于参与者的相互理解所形成的合意来产生协调行为的效果,而目的行为、规范协调行为、戏剧行为则是通过施加影响来协调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生活世界作为主体间知识储备和自我理解的背景使得行为者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发生....
图3私法案立法流程图图表来源:自制
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必须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进行商谈,才能防止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蚀,这种交往理性不同于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他人的工具理性,交往理性强调不以说服对方为目的,尊重对方立场,始终保持一种倾听的态度,通过深入讨论促进相互理解,最终提出能让对方产生共鸣的“妥当要求”....
图2公共舆论与立法审议的互动模型图表来源:自制
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商谈机制还基于这样一种认知:商谈民主既可以用于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也可以用于正式程序所支配的建制化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而且这两种商谈之间是可以相互作用的,只有将交往程序与交往的预设建制化,以“非中心化的”途径将人民主权制度与政治公共领域边缘的交往网络联....
本文编号:400135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4001351.html
上一篇:关于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探讨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