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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发布时间:2020-04-21 23:29
【摘要】: 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私法关系?目前,国外的相关文献大致确立了“直接适用”、“间接适用”等学说。我国的理论研究比较落后,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直接援引宪法规定来裁决私人间的民事关系。2001年齐玉苓案一出,打破了宪法基本权利对私人间关系基本不产生拘束力的默示规则,各种评议意见纷至而来,但主要集中于公法学者在“宪法司法化”的层面上争论,民法学者的缺席使得这个跨学科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证意义的支撑,而迄今为止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探讨中,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这个题目同样完全被忽略了。 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使得宪法基本权利民法效力的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由此,本文的主旨即在于从民法的角度着手,探讨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领域是否以及如何产生效力的问题。 本文除引言、结语,分为三部分,共约五万余字。 第一部分论证了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领域具有效力。 首先,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以制定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成为当然的选择。因此,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顺理成章地成为民法重要的渊源之一。其次,具体在民事个案中,宪法基本权利如何得以运用?本部分介绍了目前国外的主要学说、相关典型判例以及学说的最新发展,概括了我国大陆学者的主要观点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行了评述,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并不是宪法基本权利民法效力唯一的理论基础,应当立足于我国宪法的基本政治理念、社会现实以及特殊的体制架构,寻求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间具有效力的正当性。最后,在宪法的公法性质与民法的私法性质不容置疑的前提下,提出现在社会的时代课题应是如何更好地使两者实现接轨。通过阐述宪法与民法接轨的基础、趋势以及重要性,提出人权保护的现状与紧迫要求,认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领域具有效力。 第二部分论证了宪法基本权利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可以通过“公序良俗”原则予以间接适用。 合同自由原则经过20世纪持续百年的衰落到20世纪后期的复兴,其含义得以修正,合同正义被摆上了重要的位置。现代各国法对合同自由予以限制,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考量。虽然我国施行《合同法》的时间不长,但经济的迅速增长使得在我国法实践中,强势主体打着合同自由的幌子侵害弱势主体基本权利的案例已经层出不穷。为实现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我国目前在立法与司法层面都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仍然存在对实质正义保障不够、对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本部分通过介绍外国合同法对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阐述“公序良俗”的传统功能以及对宪法基本权保护的新发展,立足我国国情,论证认为我国合同法可以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对宪法基本权利予以间接适用。 第三部分论证了宪法基本权利理应成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并建议在我国目前的侵权行为法立法中,通过制定一般条款,实现宪法基本权利在侵权行为法领域的效力。 首先,宪法基本权利能否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在我国目前的侵权行为法立法讨论中,这个问题被忽略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私法界限的逐渐淡化,公权私权在不经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当权利体系不能为受害者提供完全的救济以恢复社会公平正义之时,各国法都出现了应对侵权法保护客体扩张要求的动向。而我国宪法诸多条款也对个人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条依据。因此,宪法基本权利理应成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其次,在宪法基本权利民法效力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的背景下,各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一般条款同时也充当了宪法基本权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产生效力的媒介。本部分介绍了主要成文法国家的具体立法模式,建议我国目前的侵权法一般条款制定中,也应当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予以考虑,留有余地。最后,将宪法基本权利纳入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最直接的难题就是如何解决基本权利冲突。本部分对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相关学说进行了介绍,认为在尚未能建立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抽象模式情况下,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场合,只能借助于具体解决模式对侵权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进行衡量,以助于实际案件的审判与公平正义理想之实现。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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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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