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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仇恨性言论及其限制

发布时间:2017-03-25 23:04

  本文关键词:论仇恨性言论及其限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所谓仇恨性言论,是指在仇恨意图的指引下,基于民族、种族、国籍、性别或宗教等身份特征所为的引发群体间歧视和仇恨的一种言论类型。仇恨言论不仅容易对其目标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也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其实质是对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的违背。对仇恨性言论进行法律限制的困难主要源于其理论和实践中的矛盾困境:一方面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仇恨性言论的限制有可能会伤及言论自由的价值;另一方面,仇恨性言论主要表达和传播并非积极的正能量信息,而是一种仇恨。这种负面信息不仅有可能亵渎公民个人的尊严、侵犯公民的名誉,更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引发不同群体之间的混乱与冲突。本文先从仇恨性言论的法的构成要素,即言论表达、指向对象、表达意图、伤害性等方面展开全面分析,并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同时也结合国外对仇恨性言论的研究结论,尝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仇恨性言论类型理论,将我国的仇恨性言论分成:种族仇恨言论、地域仇恨言论、宗教仇恨言论、性别仇恨言论等四种言论。在区别四种类型言论的基础上,本文还借助欧美国家的相关案例和法学理论,总结出针对我国仇恨言论限制问题的法理论基础。美国和德国对仇恨言论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前者对仇恨性言论较为宽容,其宁可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仇恨性言论带来的伤害也不愿因此贬损仇恨言论的自由价值;后者则为保障国民的人格尊严,以牺牲言论自由中的某些方面为代价而对仇恨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我国是一个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宪法也着力于保障人格尊严,故就限制仇恨性言论而论,德国模式更具借鉴价值。此外,国内大部分学者也都认可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不同的部门法也都对相关负面言论,如诽谤、侮辱、不良网络言论,做出相应处罚规定。鉴于仇恨性言论危及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价值,可对其进行比一般言论更为严格的的限制,但从合宪性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这种限制还需符合三个原则:1.限制的法定主义原则;2.更多言论的自我净化原则;3.针对政府的最少限制原则。
【关键词】:仇恨性言论 法律限制 言论自由 人格尊严 合宪性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第1章 引论8-13
  • 1.1 问题的提出8-9
  • 1.2 研究综述9-12
  • 1.2.1 何为仇恨性言论9-11
  • 1.2.2 仇恨性言论限制的概述11
  • 1.2.3 我国的研究现状11-12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12-13
  • 第2章 仇恨性言论的学理分析13-18
  • 2.1 仇恨性言论的构成要素13-16
  • 2.1.1 言论表达13-14
  • 2.1.2 指向对象14
  • 2.1.3 表达意图14-15
  • 2.1.4 侵害性15-16
  • 2.2 仇恨性言论与挑衅言论、冒犯言论概念的界分16-18
  • 2.2.1 仇恨性言论与挑衅言论16-17
  • 2.2.2 仇恨性言论与诽谤性言论17-18
  • 第3章 我国仇恨性言论的基本类型18-21
  • 3.1 民族仇恨性言论18
  • 3.2 地域仇恨性言论18-19
  • 3.3 宗教仇恨性言论19
  • 3.4 性别仇恨性言论19-21
  • 第4章 仇恨性言论限制的依据及模式21-27
  • 4.1 限制仇恨性言论的理论基础21-23
  • 4.1.1 宽容仇恨性言论的理由21-22
  • 4.1.2 限制仇恨性言论的理由22-23
  • 4.2 两种限制模式23-27
  • 4.2.1 美国模式23-25
  • 4.2.2 德国模式25-27
  • 第5章 返回中国:仇恨性言论的法律限制进路27-32
  • 5.1 如何对待仇恨性言论27-29
  • 5.1.1 言论自由限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27-28
  • 5.1.2 人格尊严的重要性28-29
  • 5.1.3 民族国家的社会统合29
  • 5.2 如何对待仇恨性言论的法律限制29-32
  • 5.2.1 限定的法定主义30
  • 5.2.2 更多言论的自我净化原则30
  • 5.2.3 政府最少的限制30-32
  • 结论32-33
  • 参考文献33-36
  • 致谢36-38
  • 个人简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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