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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使用个人信息的宪法限制

发布时间:2024-06-24 19:44
  宪法对国家机关使用个人信息的限制有双重功能,其一是对已有规范的纠偏,其二是对应有规范的指导,这两者需要在宪法与具体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互动中实现。这一互动过程首先是通过宪法与部门法的循环诠释明确宪法保护的具体价值,其次是借鉴部门宪法的思路为宪法价值的实现创造具体的规则保障,本文也将因循这种思维进路展开分析。首先,将“个人信息”和“使用”这两个一般概念进行法学语境的转化是展开分析的前提。作为法律概念的个人信息有明确的含义,不同于叙述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其与个人数据、个人隐私有所区别。在经过刑法的具体化、民法的概念塑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补充后,以“可识别”为核心特征的个人信息概念被广泛接受。其中“可直接识别”类信息因为克服了识别标准的动态性而适合作为分析的对象。就使用行为而言,它是信息处理的重要一环。在众多环节中,使用环节因为具备公开性、终结性以及对权利影响的明确性,最适宜着重、详细的进行规制。从宪法限制国家机关使用行为的必要性看,技术的发展使个人信息不当使用行为日趋规模化,造成的损害也日趋严重。而国家机关的使用行为本质上作为公权力的行使,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危害远大于私人行为。从宪法限制的视...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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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一) 文献综述
    (二) 作为法律概念的个人信息
        1. 刑法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化
        2. 民法对个人信息概念的塑造
        3. 其它法律法规中的个人信息
        4. 以“可直接识别”的个人信息为探讨对象
    (三) 从信息使用环节切入的重要性
二、宪法限制的必要性
    (一) 个人信息使用不当的风险日益上升
        1. 不当使用行为趋于规模化
        2. 不当使用的损害愈加严重
        3. 国家机关不当使用的危害大于其他主体
    (二) 国家机关“使用”的本质是公权力行使
    (三) 基本权利应得到全面保护
        1. 宪法正面清单的规制不足
        2. 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对具体规则的指导
三、使用法定是宪法限制的基本要求
    (一) 涉及人身自由的个人信息使用
    (二) 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使用
    (三) 涉及住宅安宁的个人信息使用
    (四) 涉及通信自由和秘密的个人信息使用
    (五) 小结
四、程序设置是实现宪法限制的重要保障
    (一) “通过设计保护隐私”对个人信息程序性保障的借鉴意义
        1. 重视预防性、过程性保护
        2. 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默认选项
        3. 通过规则设计保护个人信息
    (二) 从“知情同意”走向“知情救济”的权利保护程序设置
        1. “知情同意”模式与公定力的冲突
        2. “知情救济”模式更适合处理公私关系
五、事后救济是弥补宪法限制失效的最后手段
    (一) 恢复性救济
    (二) 赔偿性救济
    (三) 通过惩戒预防侵害发生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99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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