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思考
发布时间:2020-07-27 20:05
【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何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又如何?本文从分析村民委员会的概念界定、产生过程等入手,以公共行政为切入点,在重构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及农村土地征收等引发的纠纷事件和案例,重点分析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及具体归类问题,即在当前我国应当从法律上确立村民委员会的独立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主体地位,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应该是一类单独的行政主体,笔者设想将其归为地域团体,而不是仅仅将其简单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全文除引言外,分为四章: 引言部分,简单阐述了当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委员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对其研究却不够,现有研究多集中政治学、社会学研究,法律研究也多为宪法研究,行政法角度研究其法律地位的很少。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进行尝试,以期有所进益。 第一章,从一则报道引出村民自治背景下有关村民委员会的一些思考,并就此对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作概念分析、比较。明确本文论述的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是从广义的村民委员会的意义上来说的,并具体分析了狭义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章,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检讨。论述了域外有关行政主体的理论及变迁,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缺陷,这导致我们对一些组织机构的地位、性质认识不清,在借鉴与重构的基础上,得出了行政主体的具体判断标准,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章,重点论述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首先对目前学界对村民委员会的一些争议进行了阐述,包括对其法律主体地位、诉讼主体地位等的各种观点;其次整理了现行涉及村民委员会职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从现行法律制度层面讨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接着参照上文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结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及学者的争议观点,分析村民委员会具有的公共权力和法人地位,从而得出村民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结论;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农村纠纷的一种思路,即行政诉讼的适用问题。 第四章,进一步论述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种类归属问题,以期对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问题有更深一层认识。通过介绍比较了国外的一些理论归类,主要是法国、德国和日本的理论研究,结合目前国内的一些归类情况,笔者提出了将其归为地域团体的设想。 据此,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将为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法律视角,能更好地规范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将农村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应该在法律建设层面完善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将对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切实地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1;D922.1
本文编号:2772311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1;D922.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曾子欢;试论新时期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D];兰州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77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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