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有责言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8 15:39
【摘要】: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位阶上的权利,它是先于立法者的,然而,如果言论损害了人类共同体的根本利益或价值目标,或者逾越了宪法所能承受的底线,将会引起法律上的责任,成为有责言论。对于有责言论,我们可以从“伤害原则”与“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予以界定,且从公益领域和私益领域两个方面来确定它的范围。有责言论对公益的损害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伤害,其次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有责言论对私益的侵害包括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以侮辱、诽谤、诬蔑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利益等。有责言论意味着法律允许对言论表达加以限制与干预,以及如何在具体的情况下,确定限制和干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限制应受到严谨的审视和规范,并满足三项条件:依法限制;目的与手段相称,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民主法治社会之所必需。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1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陈永胜;ICP社会责任与网民消费理智的相关关系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刘常兴;网络“裸聊”行为的法律分析[D];吉林大学;2011年

2 朱玉芳;我国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7308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277308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cb1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