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宪政的深层根基
发布时间:2020-08-10 20:10
【摘要】:法治国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政的合理化和合法化。而宪政的合理化与合法化不仅应从国家权力角度考虑,更应该从个人权利出发,古典自然法思想家认为国家是由人们将其部分个人权利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部分专门人员形成的,这种契约相当于宪法。当人们认为个人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要回个人权利。所以,国家是一种立宪国家,政府与国家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权利得以实现,政府权力的行使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 私有财产权赋予人们提高个人权利诉求的能力,同时也使利益相近的人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社会上的多元利益集团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分权体制,成为个人权利与宪法的中心环节,也是宪法与宪政的直接的社会控权基础。 通过与西方政治文化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以农业为主,水治管理为中心的生产方式影响了经济、政治制度、宗教以及法律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造成对私有财产的侵夺和漠视。建国后政治制度的急剧转型又加剧了私有财产权的缺失,引起了在宪法规范中和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为弥补这种不足,就应该从观念层面上加强建立全社会私有财产权利的观念,在制度层面上退出利益纷争,实现国家权力的中立化,在操作层面上,以具体的可应用的方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1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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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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