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0-09-21 12:48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农民有权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这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然而,与对村民选举权的规定相比,村委会选举法律规范却极其缺乏关于这些民主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的规定。村委会选举涉及中国9亿农民的宪法性权利,而迄今为止,广大农民的这一基本民主政治权利却无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加以保障、进行救济,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为了有效地纠正侵犯村民选举权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村民选举权,我国应当尽快完善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部分组成。 论文的第一部分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小部分进行论述。第一小部分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不管法律对于违法选举行为的范围如何设定,只要选举活动中的选举参与各方包括选举组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选举违法。第二小部分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笔者认为,以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为标准,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可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行政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选举委员会及其选举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选民和候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非选民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第三小部分论述了选举违法行为的危害,它不仅干扰选举的顺利进行,增大了选举成本,还破坏了村民对自治制度的信心,损害了村民的利益,甚至可能会对农村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论文的第二部分是“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这部分又分为四个小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小部分论述了村委会选举中自力救济的种类及其优势。作者认为,自力救济不是完美无缺的,一方面它行使的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则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支持而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第二小部分论述了权力机关的救济途径。作者认为,权力机关的救济途径虽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是由于它是一种宏观的、间接的、集体的监督方式,容易导致监督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第三小部分论述了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复议、信访、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指导以及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虽然行政救济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优势,但是它仍然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容易出现自我监督,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现象。第四小部分论述了司法救济途径。虽然司法救济也不是尽善尽美的,但是它与其他救济途径相比,更具有权威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彻底性。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村委会选举中引入司法救济的必然性”,该部分又分两个小部分进行论证。第一小部分作者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村委会选举中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首先,司法救济对其他救济途径具有很大的影响,司法救济的缺失会大大影响其他救济途径的效用;其次,从权利保护的观念——“有权利必有救济”来看,也有必要引入司法救济途径;再次,在缺乏外在的司法监督机制下,现行的监督机制很难保障监督的实效和公正,因为无论是权力机关的救济还是行政机关的救济,都存在自我监督的现象;最后,在村委会选举中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对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第二小部分论述了村委会选举中引入司法救济的可行性。作者认为,村民选举权的宪法性、政治性和自治性并不构成司法救济引入的障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可循。 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健全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途径的思考”,这部分分为两个大块进行了论述。第一大块阐述了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途径的现状。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司法救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提供救济的空间狭窄;二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法院对村民选举权提供救济的态度不一。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的困难和激励机制的缺乏。第二大块是对健全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途径的思考。作者认为,司法救济在村民选举权救济体系中处于不可置换的位置,构建村民选举权救济体系时,司法救济途径的完善是该体系构建的核心。作者认为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来完善。从实然层面看,首先应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和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增加司法救济的规定;其次,将侵犯村民选举权的行为纳入到三大诉讼救济范围之内,统一村民选举权救济和公民选举权的救济途径。从应然层面看,我国应该建立真正的选举诉讼制度,对村民选举权进行充分的保障。作者认为,我国目前对选举诉讼的定性有误,选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公权利的范畴,对公权利的调整应当依据公法规范,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选举争议是不合适的。因此,从应然层面来看,应该在我国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依归于宪法诉讼的选举诉讼制度是较为合理的。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7
【中图分类】:D921.8
本文编号:2823502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7
【中图分类】:D921.8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仝志辉;村民选举权利救济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建设[J];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04期
2 文正邦;论行政司法行为[J];政法论丛;1997年01期
3 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J];中国法学;1997年01期
本文编号:282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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