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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学理阐释

发布时间:2021-02-04 15:19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国家机关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其地位与一府两院平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将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其中监察委员会建构的合宪性问题尤其突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具有合宪性,但并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其合宪性只能从《立法法》第十三条推定。由此可见,监察委员会制度虽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建立,但法律的规定不能代替宪法的规定,无论是先修改法律还是制定新的法律,都必须通过修改宪法才能使法律与宪法保持一致,在宪法解释无法满足合宪性的条件下,修改宪法是必要的。通过对现行宪法有关国家机构规定的全面分析与整理,根据宪法原理阐释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从学理的角度提出宪法文本的如下修改建议:监察委员会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不接受质询;监察委员会不能对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任命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实施具有强制性的监察措施,但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专门报告或者监察建议;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侦查等司法性权力时,应当适用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受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制约。 

【文章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4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试点决定》的合宪性解释
    1.《试点决定》的合宪性质疑
    2.《试点决定》之合宪性推定
    3.宪法思维视角下合宪性方式之选择
二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必要性
    1.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改变了国家机关体系, 需要宪法予以确认
    2.国家监察委员会需要宪法授权
    3.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需要宪法重新界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监察法》不能取代宪法的规定, 只能为修改宪法提供法律基础
三宪法修改内容之建议
    (一) 应在《宪法》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
    (二) 宪法应当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性质、地位与职权
        1.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2.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
        3.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三) 宪法应当对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2. 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四修宪需要探讨的几个疑难宪法问题
    1.人大如何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2.监察委员会监督对象是否包括政治性任命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
    3.《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 韩大元.  法学评论. 2017(03)
[2]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J]. 马岭.  法学评论. 2017(03)
[3]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J]. 姜明安.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2)
[4]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J]. 秦前红.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2)
[5]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J]. 姜明安.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2)
[6]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J]. 陈光中.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2)
[7]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研究[J]. 吴建雄,李春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8]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 童之伟.  法学评论. 2017(01)
[9]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J]. 童之伟.  法学. 2016(12)



本文编号:301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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