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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启动提请释法程序的要件

发布时间:2021-02-25 14:11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仅对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程序做了一般性规定。尽管香港终审法院后来通过四个判例确立了启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程序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根据158条的立法目的,完善提请释法程序的要件必须立足于两个方面:既尊重中央的主权又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而且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下尽量使得两者各自得到最大的尊重。本文将基于该立足点,围绕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的"类别条件"和"有需要条件",进一步从司法技术上探讨适用这两个要件的细节问题。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17,2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判例法对提请释法要件的发展
    (一) “类别条件”和“有需要”条件的提出
    (二) “类别条件”适用中的争议和发展
    (三) “有需要”条件适用中的争议和发展
    (四) “可争论性”适用中的争议
二、完善提请释法程序的启动要件
    (一) “类别条件”的完善
    (二) “有需要条件”的完善
    (三) “可争论性”概念的廓清
三、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港澳基本法中有关授权的概念辨析[J]. 王禹.  政治与法律. 2012(09)
[2]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以基本法规定的授权关系为框架[J]. 程洁.  法学. 2007(08)
[3]略论中央和特区的法律关系——国家主权和高度自治[J]. 王振民.  中国法律. 2004(06)
[4]“一国两制”的法律保证——谈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J]. 吴建璠.  中国法学. 1990(03)



本文编号:30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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