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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角下国家义务理论的构造:体系与方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00:51
  当前,体系化取向是国家义务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系化的较高层次是将其研究对象系统化。构造论是国家义务系统理论的前提和准备。系统论根据其研究对象和学科分类主要包括一般系统论、哲学意义上的系统论、社会学意义上的系统论以及法律上的自创生系统论。法律自创生系统离不开作为独立系统的国家,而国家一般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故国家系统可以看做是国家义务系统。在此基础上,国家义务系统呈现出一种"二元三层次"的内部构造。 

【文章来源】: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7,(03)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义务系统的理论准备:构造论的引入
二、系统论的发展及其在法律中的运用
    (一)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论
    (二)哲学意义上的系统论
    (三)社会学上的功能主义系统论
    (四)法律的自创生系统论
三、国家义务构造中的系统论表达
    (一)法律系统中的国家:一种义务视角
    (二)国家义务作为独立的系统
    (三)国家义务构造理论的内部建构
        1. 国家义务构造理论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是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三层次”选择。
        2. 尊重、保护和给付“三层次”义务理论的内部关系表现为:
        3. 对尊重义务而言,其表现为抑制国家和尊重个人双重内涵。
        4. 保护义务也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5. 作为基础的给付义务,按照提供的给付内容的不同,主要包括物质性给付义务、服务性给付义务和制度性给付义务。
        6. 对于程序性给付义务和制度性保障义务的关系。
四、结语



本文编号:311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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