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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

发布时间:2021-04-01 12:37
  <正>风险的宪法教义学建构宪法教义学必须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提炼出"风险"的含义,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建构。我们首先要在法律上区分"风险"与"危险";其次必须从中国宪法文本出发,建构有关风险的不同规范领域和类型,进而提炼出相应的规范体系。(一)风险概念的法律建构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将风险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文摘. 2019,(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风险的宪法教义学建构
    (一)风险概念的法律建构
    (二)中国宪法上的风险领域
预防义务在宪法教义学上的确立及展开
    1.主观权利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
    2.客观法秩序依据:国家根本任务条款
风险预防义务规范的体系化
    1.风险预防义务的“监测—评估—控制”规范体系
    2.风险预防义务的“反思—协调—学习”规范体系
    3.风险预防义务的“处置—转移—分散”规范体系
    4.风险预防义务的“完善—发展—容忍”规范体系



本文编号:311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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