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民族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6 17:08
自然环境是一个民族存续的物质前提,受所处自然环境影响,各民族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断从经验中学习,逐渐形成一种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相异的自生自发秩序。这种一自生自发秩序在民族发展过程中会表现出趋同性与差异性,民族性的差异化客观存在和主体性权利的保障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族自治地方在行使立法权时应以民族性为前提,这是和谐民族关系的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保证。
【文章来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草原:蒙古族游牧与生态保护的分析起点
二、民族:自生自发秩序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承载
三、发现: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技术选择
四、差异: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人文关切
五、立法:民族性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保证
六、结语:法治的基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的生成[J]. 葛洪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5)
[2]“约孙”论——蒙古法渊源考之一[J]. 吴海航. 中外法学. 1998(03)
本文编号:3364635
【文章来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草原:蒙古族游牧与生态保护的分析起点
二、民族:自生自发秩序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承载
三、发现: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技术选择
四、差异: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人文关切
五、立法:民族性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保证
六、结语:法治的基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的生成[J]. 葛洪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5)
[2]“约孙”论——蒙古法渊源考之一[J]. 吴海航. 中外法学. 1998(03)
本文编号:336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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