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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者及其政治功效:印尼现代化民主改革中的宪法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01 15:37
  印尼宪法法院成立的过程可谓紧急仓促,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印尼社会对这一支专业理性力量的迫切需求。在一片荒地中匆匆上任的宪法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却大多保持着一种开拓精神,奉行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通过运用宪法地位和法律技艺的相互张力,破除了立法者对其职能添加的时间范围,实现了法定职能范围的自我修正。同时,宪法法院还通过法定职能和抽象理解,自觉承担起平衡印尼国内政治生态,维护民主法治自由的政治功效,成为促进印尼现代化民主改革的重要力量。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8)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印尼宪法法院成立的背景和过程
二、印尼宪法法院的法定职能及其自我修正
三、印尼宪法法院的政治功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传统中的变革与变革中的传统——德国宪法法院的诞生[J]. 郑戈.  交大法学. 2017(01)
[2]法治国的宪法内涵——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J]. 李忠夏.  法学研究. 2017(02)
[3]印尼政党体制制度化与民主发展[J]. 池步云.  东南亚研究. 2017(01)
[4]通过宪法法院的宪法审查:凯尔森的理论与实践[J]. 王银宏.  政法论坛. 2015(04)
[5]荷兰为何会拒绝违宪审查——基于历史的考察和反思[J]. 程雪阳.  环球法律评论. 2012(05)
[6]印度尼西亚的多元民主改革及前景[J]. 许利平.  南洋问题研究. 2011(01)



本文编号:337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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