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之思考——以内蒙古司法现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08 16:04
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部门,认真贯彻和落实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方面的工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具体情况,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也为了解决缺乏通晓蒙古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将"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制度,变通为"蒙汉双语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或者改善蒙古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蒙古族公民使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方面,有待获得制度保障和程序便利。
【文章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44(05)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双语司法制度[J]. 刘桂琴.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3(06)
[2]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以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J]. 刘桂琴,刘荣军.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3)
本文编号:3391078
【文章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44(05)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双语司法制度[J]. 刘桂琴.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3(06)
[2]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以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J]. 刘桂琴,刘荣军.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3)
本文编号:339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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