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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规范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18 10:00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面向实践、充满智慧与开放的规范体系。基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基本法条文兼顾了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构建大陆法与普通法对话的平台,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法律基础。随着社会变迁,基本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这是法律实施的正常现象,不宜夸大,更不能"政治化"。基本法第22条在实践中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历史、规范与现实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准确把握其历史脉络与内涵,为规范的有效实施提供学理依据。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制定背景
三、香港基本法第22条在基本法中的地位
四、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规范含义
    (一)第22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1.“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含义
        2. 第1款中的“不得干预”的含义
        3. 第1款中的“自行管理事务”的含义
    (二)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如需要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22条第3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四)第22条第4款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确定。
    (五)第22条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结语



本文编号:339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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