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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回顾与前瞻

发布时间:2021-09-19 06:46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最早确立于1954年宪法,现行宪法对其进行了适度拓展。现行宪法确立的宪法监督体制存在许多问题,2000年《立法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对其进行了完善,但依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我国宪法监督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前后,学界围绕宪法监督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提出了种种设想,但最终均未被采纳。未来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健全与完善应当立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体系内加以健全与完善,建立以立法机关为主导、以司法机关为补充的宪法监督体制。对党内法规的宪法监督权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2(03)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应设立虚实结合的宪法监督体制[J]. 夏引业.  政治与法律. 2016(02)
[2]宪法监督的逻辑与制度构想[J]. 刘茂林,陈明辉.  当代法学. 2015(01)
[3]论当代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J]. 潘玉萍.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6)
[4]中国的二元违宪审查体制[J]. 强世功.  中国法律. 2003(05)
[5]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设想[J]. 曾宪义.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2)



本文编号:34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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